當QQ音樂平臺在7月23日突然移除張碧晨版《年輪》的“原唱”標識時,一場關于十年金曲權屬的風暴正式席卷網絡。這場由某網紅歌手數年前“張碧晨是唯一原唱”言論引發的爭議,在2025年夏天演變為汪蘇瀧與張碧晨的公開對決——7月25日凌晨,汪蘇瀧工作室宣布收回歌曲所有演唱授權;兩小時后,張碧晨工作室以版權證據主張張碧晨依法享有《年輪》“在全球范圍內的永久演唱的權利”,卻又宣布“封唱”該歌曲。
在這場牽動千萬歌迷情感的紛爭中,《花千骨》制片人唐麗君的回應揭開了行業運作的隱秘角落。要知道,《年輪》是這部影視劇中的插曲。“該劇的OST(原聲帶)除《是夜》《不可說》《疤痕》三首歌外,其他歌曲均是與海蝶音樂合作。我們通過盲聽從海蝶音樂提供的曲庫中選中《年輪》,當時拿到就是張碧晨演唱的版本。”唐麗君告訴文匯報記者,選擇該版本是因為“張碧晨的演唱版本非常貼合劇中女主角花千骨的心境”,但劇方對海蝶音樂與汪蘇瀧、張碧晨之間的具體合作細節并不知情。不難發現,在2015年這首OST金曲被公眾第一次聽見時,影視劇制作方、唱片公司、詞曲創作者與演唱者之間或許存在著“信息斷層”。
權責迷局:作品權屬源頭與授權鏈條模糊不清
這場風波的核心,在法律層面是權利的界定。“‘原唱’并非著作權法概念,‘原唱’行為也不取得任何著作權。”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院劉文杰教授指出,法律主要區分“詞曲著作權”與“表演者權”。“張碧晨作為該歌曲的演唱者,在合約約定的授權期內有權演唱該歌曲,同時對其演唱依法享有鄰接權性質的表演者權(如表明身份的權利、獲酬權等)。”
既然如此,汪蘇瀧作為歌曲《年輪》的詞曲作者,有權“怒收”“歌曲演唱權”嗎?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教授陳紹玲指出,本次爭議的根本癥結在于作品權屬源頭與授權鏈條的模糊性:各方對繼受權利認知存在誤區,既未明晰原始權利歸屬,也未建立完整的授權證據鏈,致使“誰有權主張、如何主張”陷入法律困局。

“作品原始權屬性質需首先明確——《年輪》屬于自然人作品、職務作品還是委托作品?這直接決定汪蘇瀧作為詞曲作者的初始權利范圍。”陳紹玲解釋道,若系唱片公司委托創作,則需核查委托合同中的權利歸屬條款。“權利流轉過程必須依法追溯:汪蘇瀧是否將著作權轉讓給影視劇《花千骨》投資方或海蝶音樂?如有授權,則須遵循‘有約必守’原則——非經合同約定解除條件或法定事由,不得單方收回權利。即便當初系無償許可,許可人仍保有解除權。”
陳紹玲還強調:“音樂作品的權屬溯源與合同約定是解決糾紛的基石。當前亟需核查作品誕生時的原始權屬文件及后續授權合同,而非糾纏于無法律效力的‘原唱’標簽。"
